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3號
原 告 陳聰慧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 告 陳宣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臺東縣○○市○○段000○00000
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上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拆除,並將
系爭土地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惟原告起訴狀並未載明被告地
上物所占用之面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自
行估算占用面積,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後(計算式:被告地上物
占用面積×系爭土地公告現值=訴訟標的價額),自行計算並補繳
裁判費到院;如無法估算,則依原告所有系爭土地總面積660.56
平方公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56,032元【計
算式:660.56平方公尺×7,200元(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
值)=4,756,0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19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