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45號
TTDV,114,補,145,202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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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5號
原 告 唐權承


被 告 王思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臺東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2分之1(因信託而登
記為所有人,委託人:蕭永龍),可得受之利益如附表編號1「
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欄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9,920元【計算式:184㎡×760元/㎡×1/2=69,92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附表:
編號 地號 土地面積(㎡) 公告現值 (元/㎡) 謄本登記原告之權利範圍 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新臺幣) 1 臺東縣○○鄉○○段○○○段0000地號 184 760 1/2 69,920元 備註:土地面積×公告現值×謄本登記原告之權利範圍=原告可得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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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