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 告 林亞娜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臺東高級商業職業學校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院駁回訴訟救助裁定(114年度東救字第2號)確定後
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
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 條第1項
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國立臺東高級商業職業學校間請求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訴訟救助事件
業經本院另以114年度東救字第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揆
諸前開規定,原告自應繳納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9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該駁
回訴訟救助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