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周哲帆
被 告 高進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進來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