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36號
TTDV,114,消債更,36,202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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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宋奕賢
代 理 人 黃絢良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附表: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4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
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4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費
1,000元=1,040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故請聲請人「具體釋明」欠債原因(含良京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主張之債權)並提出證據證明之。
三、請聲請人提出近三個月薪資單或薪轉存摺影本、現任職公司
全名、在職證明、職位及職稱,若無法提出,則請釋明不能
提出之原因並提出切結書。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並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包
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
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
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
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
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提出:
  ㈠聲請人名下2年內所有金融機構之交易往來明細、帳戶餘額
(如存摺內頁影本)。
  ㈡聲請人名下2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其有效人壽保險
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請
聲請人向臺北市○○路000號5樓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申請查詢)。
五、請說明聲請人除聲請時陳報需扶養母親外,有無扶養其他如
配偶、直系血親(含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同住
之家屬等人,若有,請說明其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並
請說明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聲請人之母)為何需接受扶養
?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無謀生能力之情事?並陳報扶養義
務人為何人、提出親屬系統表、受扶養人近兩年所得查詢資
料、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六、聲請人有無接受他人扶養?若有,則請說明接受何人扶養?
關係為何?每月接受給付金額若干?
七、請聲請人說明有無申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資格,另除身
心障礙補助外,目前有無其他請領補助或津貼(如:低收補
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障津貼、租屋補助、急難救助
、生活扶助……等),種類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單據
及資料。
八、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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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