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43號
TTDV,114,家補,43,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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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即繼 承 人 陳桂榮
上列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陳伯通之繼承權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
條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童毅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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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