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張志邦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黃麗琴遺產清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5條第1項、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
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童毅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