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6014號
TTDV,114,司執,6014,2025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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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014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佳娜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東成牙科診所(設花蓮 縣花蓮市)之薪資債權,應為執行行為係在花蓮縣花蓮市, 該地顯非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忠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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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