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49號
TTDV,114,司促,849,202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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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9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綠島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謝賢裕


債 務 人 謝聰義鴻陽土木包工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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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