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6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蘇春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伍拾元,其中新
臺幣參萬貳仟零貳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
,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32025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6225元,共計新臺幣38250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