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曾美華
債 務 人 黃宣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貳佰壹拾柒元,及如附
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貳仟貳佰伍拾元,及如
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表一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0,217元 114年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2.295% 114年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表二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02,250元 113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2.295% 114年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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