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338號
TTDV,114,司促,1338,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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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38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新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盧溪郎


債 務 人 曾鼎鈞

曾廖金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曾鼎鈞曾廖金蘭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6年10月3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800,000元正,約定以民國121年1
0月3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之日起
按年息2.9%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
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
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者,
按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
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
民國113年12月3日及本金$633,333元正,其餘本息雖經屢次
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
債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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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