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6號
TTDM,114,附民,6,20250430,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丁曼

被 告 錢俐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5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渝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