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28號
TTDM,114,聲保,28,202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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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國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國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國飛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1月,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4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
1140140924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仲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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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