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81號
TTDM,114,聲,181,202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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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柏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柏勳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柏勳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
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
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亦為刑法第51條第5款本文所明定。復又刑法第51
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非以
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
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過於苛酷,亦有違刑
法第51條第5款採限制加重刑罰之罪責原則。又刑事判決關
於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固有明文,惟數
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
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
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
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本件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
編號1至6所示之罪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東
地方檢察署數罪併罰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見執聲卷),檢察
官乃向本院為本件聲請。經審核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爰依前揭規定、
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所採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
減原則之法理,斟酌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之刑罰
體系平衡、受刑人之犯罪傾向、犯罪態樣、各犯罪行為間之
關聯性、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
重效應、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矯正受
刑人與預防再犯之必要性、社會對特定犯罪處罰之期待,及
受刑人對定應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無意見)等因素,裁定如
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4、5 所示之罪之宣告刑,雖符合易科罰金之宣告標準,然因與附 表編號1、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行刑,已不得易科 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附表
受刑人何柏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秩序 傷害 重利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民國110年11月3日 112年3月7日 111年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26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96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4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7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1700號 112年度簡字第1434、1510號 判決日 期 112年4月25日 112年9月28日 112年11月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7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1700號 112年度簡字第1434、1510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2年6月4日 112年11月13日 112年12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83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84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79號 執行中
受刑人何柏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6 罪 名 傷害 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7次)、1年4月(2次)、1年2月(4次)、1年6月、7月(15次)、7月(35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5日 112年4月18日 ①110年8月17、18、20日、②110年8月18日、③110年8月21日、④110年8月26日、⑤110年8月26日、26日、⑥110年8月27日、⑦110年8月29日、⑧110年8月30日、⑨110年8月20日、19日、⑩110年8月27日、30日、⑪110年8月20日、⑫110年8月26日、⑬110年8月27日、28日、⑭110年8月30日、⑮110年8月25日、26日、⑯110年8月10日、⑰110年8月10日、⑱110年8月11日、⑲110年8月12日、⑳110年8月13日、㉑110年8月14日、㉒110年8月15日、㉓110年8月16日、㉔110年8月21日、㉕110年8月23日、㉖110年8月23日、㉗110年8月27日、㉘110年8月27日、㉙110年8月31日、㉚110年8月31日、㉛110年8月31日(35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46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488號 臺東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46、324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上字 第231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2960號 113年度訴緝字 第6號 判決日 期 113年2月16日 113年2月29日 114年1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上字 第231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2960號 113年度訴緝字 第6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3年2月16日 113年4月15日 114年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32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858號 臺東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35號 執行中 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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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