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26號
TTDM,114,聲,126,2025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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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巢光明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誣告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10號),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
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
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
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法院對於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民國113年5月10日上午9時30分許起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0號案件開庭之法庭錄音乙節,其僅泛
稱「平反法官之枉法裁判」等語,本院乃於114年3月6日裁
定命聲請人補正其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需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之具體理由,惟聲請人迄未補正,則聲請人既未具體敘
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其此部分聲請即與
前開法條規定不符,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葉佳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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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