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源培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461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卷附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有被告死亡之情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林源培已於民國114 年3月31日死亡,此有戶役政
資訊網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
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