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參與訴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國審聲字,114年度,1號
TTDM,114,國審聲,1,202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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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國審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吳宜婷


徐振凱


被 告 潘世福




選任辯護人 陳世昕律師(法扶律師)
張原瑞律師(法扶律師)
羅文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家庭暴力之殺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國審
重訴字第1號),聲請參與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吳宜婷徐振凱參與本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訴
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世福因涉犯家庭暴力之殺人等罪嫌,
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158號提起
公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審理中。本件被
害人張蘭金因死亡無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聲請人吳宜婷
徐振凱為被害人之直系血親,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
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爰依法聲請參與
訴訟等語。
二、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法院
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國民法官法第4條
定有明文。又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
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
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
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
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
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
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
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涉犯家庭暴力之殺人等罪嫌,經臺灣臺東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158號提起公訴,現由
本院以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審理中。而本案殺人部分之
被害人張蘭金已死亡,聲請人吳宜婷為被害人張蘭金之女;
聲請人徐振凱則為被害人張蘭金之孫,且為本案殺人未遂部
分之被害人,有本案起訴書及聲請人等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上開聲請人等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參諸上開刑事訴訟
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等規定,自屬於法有
據。嗣經本院發函、電話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等之意
見,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均表示無意見。本院斟酌案件情
節、聲請人等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
益等情事後,認本件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
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聲請人等聲請參與本
案訴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傳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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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