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珏珧
選任辯護人 傅爾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
緝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黃珏珧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㈢部分,由受命法官獨
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珏珧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如起訴書犯罪
事實欄一㈡、㈢部分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此
部分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連庭蔚 法 官 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