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緝字,113年度,4號
TTDM,113,原附民緝,4,20250411,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緝字第4號
原 告 林寶玉
被 告 陳顥

吳俊勳

簡鴻文

吳至宏

上列被告陳顥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緝字第4號【原
案號:109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顥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以
113年度原金訴緝字第4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及原告林寶玉
業於110年9月11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臺
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原金訴緝字第4號)、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各1份在卷可考;而本院復核原告林
寶玉本件訴請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
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