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250號
TTDM,112,易,250,20250418,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重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
38號、第39號、112年度偵字第1724號、第2133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朱重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得利罪,處有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
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 實
一、朱重宇為供清償己身債務之用,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至111年5月間,均在臺東縣○
○市○○○路00號「信和行」辦公室,接續徒手竊得游憲勇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共11張。
二、朱重宇竊得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後,即各為下列行為:
(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111年3
月間,在邱紹平臺東縣○○市○○路0000○0號住處,持如附表
編號6所示之支票,用以新債清償(即新債務不履行時,
其舊債務仍不消滅;下同)己身所欠邱紹平合會債務,
邱紹平誤信該支票確得兌現、同意於發票日屆至後再為
請求,其因而獲有延期清償之利益。    
(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3
月間,在邱紹平臺東縣○○市○○路0000○0號住處,持如附表
編號9所示之支票,用以向邱紹平借款,致邱紹平誤信該
支票確得兌現、同意交付新臺幣(下同)35萬元,其因而
獲有該借款之利益。    
(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110年
10至11月間,在邱紹平臺東縣○○市○○路0000○0號住處,持
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支票,用以新債清償己身所欠邱紹平
之債務,致邱紹平誤信該支票確得兌現、同意於發票日屆
至後再為請求,其因而獲有延期清償之利益。
(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111年1
月13日,在臺東縣○○市○○路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
台東分行」,交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支票予受陳國彬
託前來之朱毓堃(期間並經朱毓堃按陳國彬指示先存款30
萬元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支票之發票人在金融業者之帳戶
,再旋向付款人提示該支票兌現),用以新債清償己身所
積欠陳國彬共40萬之債務,致陳國彬誤信該支票確得兌現
、同意於發票日屆至後再為請求,其因而獲有延期清償之
利益。
三、案經游憲勇邱紹平陳國彬朱毓堃訴由臺東縣警察局
東分局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其中屬傳聞證據者,縱非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
因均經當事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
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亦無事證顯示各該陳述之作成時、地與
週遭環境,有何致令陳述內容虛偽、偏頗及與法定程序相違
等情事,認為適當,依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有證據能力;
至其餘非供述證據,經查尚乏事證足認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
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未經當事人於本院審判程
序中有所爭執,同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暨所憑證據
  上開事實欄一、二所載之犯罪事實,均據被告朱重宇於本院
審判期日時坦承不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50
號刑事一般卷宗【下稱本院卷】第245頁),並有證人游憲
勇、邱紹平朱毓堃、陳國彬各於警詢、偵查中或本院準備
程序時之證述(證人游憲勇部分: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4183號偵查卷宗【下稱偵4183卷】第15至17頁、
第19至20頁、第129至131頁,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偵字第2133號偵查卷宗【下稱偵2133卷】第9至11頁,臺灣
臺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24號偵查卷宗【下稱偵172
4卷】第27至31頁;證人邱紹平部分:偵4183卷第23至25頁
、第35至36頁;證人朱毓堃部分:偵1724卷第45至49頁、第
51至55頁、第263至267頁,本院卷第191頁;證人陳國彬
分:偵1724卷第33至36頁、第39至44頁、第279至283頁,本
院卷第191頁)、台灣票據交換所台東縣分所111年4月28日
台票東字第1110000018號、111年11月18日台票東字第11100
00053號、111年12月1日台票東字第1110000055號函、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姓名:陳國彬朱毓堃)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姓名:陳國彬朱毓
堃)、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姓名:陳國彬朱毓堃)、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
1年9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22431號函、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東台東分行111年7月5日合金東台東字第1110001987
號、111年8月19日合金東台東字第1110002424號、 111年7
月12日合金東台東字第1110001951號函各1份(偵4183卷第5
5至91頁,偵2133卷第59至69頁、第71至81頁,偵1724卷第7
7頁、第79至80頁、第81頁、第85頁、第87頁、第89頁、第9
1頁、第83頁、第109至155頁、第157至163頁、第167至171
頁、第173至175頁)在卷可稽,自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
白皆與事實相符,亦有上開證據可資補強,俱堪信為真實。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事實欄一、二所載之犯行,洵堪
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一)論罪
   核被告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事實欄二、(一)、(三)、(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事實欄二、(二)所為,係犯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再被告事實欄一所為,
客觀上固有異時行竊之複數行為舉止存在,然本院核該等
行為具有時序上之連續性,於地域上亦屬同一,更係採取
相同行為模式而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則各該行為
之獨立性當屬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
接續犯。又被告本件所犯各罪間,犯意有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二)科刑
  1、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案發時業為年逾25歲
之成年人,心智已然成熟,復具相當社會生活經驗,理當
知曉是非,且斯時顯具謀生能力,縱有經濟上困難,本得
循合法途徑以為解決,竟反為本件犯行,自足認其遵守法
治、尊重他人財產權益觀念均有所欠缺,犯罪動機、目的
亦非良善,所為復致被害人等受有相當財產損害,尤迄未
能與其等和解俾獲諒解,確屬不該;另念被告犯罪後坦承
犯行,態度非差,兼衡其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
活、身體健康等狀況、前案科刑紀錄(本院卷第246頁、
第225至230頁)、本件各次犯行之手段、情節,及證人游
憲勇、邱紹平朱毓堃、陳國彬各自關於本件之意見(證
游憲勇部分:本院卷第97頁;證人邱紹平部分;本院卷
第69頁、第157頁;證人朱毓堃、陳國彬部分:本院卷第
24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2、又綜合判斷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 規範目的、被告各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所侵害法益之專 屬性或同一性、其人格特性、犯罪傾向暨與前科之關連, 及社會對被告所犯各罪之處罰期待等項,暨參酌刑法第51 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 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爰定被告本件各罪之應執行刑 為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本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本文、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永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金鴻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本件得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以為上訴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新臺幣) 1 游憲勇 110年2月21日 0000000 30萬元 2 游憲勇 111年1月20日 0000000 30萬元 3 游憲勇 111年4月13日 0000000 40萬元 4 游憲勇 111年4月20日 0000000 20萬元 5 游憲勇 111年4月21日 0000000 30萬元 6 游憲勇 111年4月26日 0000000 8萬8,400元 7 游憲勇 111年5月9日 0000000 100萬元 8 游憲勇 111年5月21日 0000000 20萬元 9 游憲勇 111年5月22日 0000000 35萬元 10 游憲勇 111年6月2日 0000000 50萬元 11 游憲勇 111年6月15日 0000000 50萬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