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志敏
選任辯護人 林長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謝耀宗
選任辯護人 羅惠馨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鍾宇豪
選任辯護人 張原瑞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施建丞
選任辯護人 葉仲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4214號、112年度偵字第907號、112年度偵字第3228號、112
年度偵字第3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志敏、謝耀宗、鍾宇豪、施建丞被訴部分,均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施志敏、謝耀宗、鍾宇豪、施建丞等因妨害自由等
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上開被告4人均自白犯罪
,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連庭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