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游楊阿女
代 理 人 游博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4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246369-8 1 173 00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285012-0 1 312 003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389756-4 1 97 004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420785-7 1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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