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93號
TNDV,114,除,93,2025043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許小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29日言詞辯
論,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0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13年9月27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
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條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
字第303號民事裁定、本院網路公告影本各1件為證,核與本
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
股票,前經本院於113年9月13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已於
同年月27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
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本件聲請,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9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299149-3 1 300

1/1頁


參考資料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