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89號
TNDV,114,除,89,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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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9號
聲 請 人 鄭瑞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8月
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113年8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
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4年2月24日屆滿(因114年2月23日適逢
星期日,爰順延至114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咏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再宏 彰化商業銀行 安南分行 富茂企業行 113年7月31日 10,580元 2855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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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咏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