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方秀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11號裁定聲
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
,本院業於民國113年9月27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14年3月27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8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342201-5 1 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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