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賴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22號裁定聲請公告在
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2號公示催告,並
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
院業於民國113年8月9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7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299297-8 1 300 00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336551-4 1 260 003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362230-5 1 312 004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394595-4 1 174 005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424525-7 1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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