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賴新豐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16號公告
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
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與本院
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
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
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4月21日屆滿,迄今均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棣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93939-7 1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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