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原 告 陳榮展
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複代 理 人 吳維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允澤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61
,704元【計算式:(第1項聲明)394.88平方公尺×36,900元+(
第2項聲明)290,632元=14,861,7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42,856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41,85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