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原 告 汪銀夏
被 告 陳冠州
許雅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130,380元,該項裁定已於114年3月11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
明細、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訴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