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69號
原 告 蔡維騂
被 告 鄭恩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在高雄市○○區○○街000號6樓,有個人戶
籍資料1份在卷可按,屬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轄區,本院並
非有管轄權之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