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欠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769號
TNDV,114,訴,769,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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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69號
原 告 蔡維騂
被 告 鄭恩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在高雄市○○區○○街000號6樓,有個人戶
籍資料1份在卷可按,屬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轄區,本院並
非有管轄權之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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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