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742號
TNDV,114,訴,742,202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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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42號
原 告 沈傳波
被 告 沈傳緒
沈傳中
沈曉鈴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沈傳緒沈傳中
沈曉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
各給付新臺幣(下同)659,26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共為1,977,795元(計算式:659,265元x3人=1,977,795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4,6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500元外,
尚應補繳23,16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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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