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635號
TNDV,114,訴,635,202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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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35號
原 告 林鉉樺(原名林青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退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家苑健康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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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