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39號
TNDV,114,訴,339,202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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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張月瑜
被 告 劉盈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
結,因尚有事證有待確認、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
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定民國114年5月16日上午10時55分(五)於本院第26法庭行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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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