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0號
原 告 吳秀蜜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光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0,54
5元(附帶請求遲延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
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3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