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54號
TNDV,114,補,454,202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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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54號
原 告 萬得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日富
被 告 好悅子月子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憲玲
被 告 洪曉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
㈠原告洪日富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4,6
11元【36,750元×43.935個月(110年8月18日至起訴前一日即1
14年4月16日)=1,614,6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454
元。
㈡原告萬得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費用價額核定為2,640
,058元{【283,325+起訴前之利息50,145(詳如附表)】+【52
,500元×43.935個月(110年8月18日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4月1
6日)=2,306,5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5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元) 1 利息 283,325元 110年10月2日 114年4月16日 (3+197/365) 5% 50,144.64元 小計 50,144.64元 合計 50,1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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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得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好悅子月子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