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49號
TNDV,114,補,449,202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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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9號
原 告 郭安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欲請
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何),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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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