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45號
TNDV,114,補,445,202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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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5號
原 告 楊陳麗虹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
被 告 邵治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
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171,104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568,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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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