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0號
原 告 王炎昆
陳秀方
郭麗人
被 告 王帶
王順學
鄭天送
吳寳全
代 理 人 王中攸
被 告 黃秋眉
王燕輝
郭銘鏞
蔡志權
潘明德
郭林祝
代 理 人 郭姿吟
被 告 方文良
方文德
蔡明惠
郭堉培
王俊仁
王惠美
王俊智
王俊欽
洪榮良
施漢文
吳美珠
蔡文得
郭雅宗
鄭富鴻
施明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
㈠原告王炎昆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5,8
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72元。
㈡原告陳秀方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
㈢原告郭麗人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