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40號
TNDV,114,補,440,2025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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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0號
原 告 王炎昆

陳秀方

郭麗人

被 告 王帶

王順學

鄭天送

吳寳全

代 理 人 王中攸
被 告 黃秋眉

王燕輝

郭銘鏞



蔡志權

潘明德

郭林祝

代 理 人 郭姿吟
被 告 方文良

方文德

蔡明惠

郭堉培

俊仁


王惠美

王俊智

王俊欽

洪榮良

施漢文

吳美珠

蔡文得

郭雅宗

鄭富鴻


施明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
㈠原告王炎昆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5,8
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72元。
㈡原告陳秀方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
㈢原告郭麗人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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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