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告 孫湘儀
訴訟代理人 丘瀚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黃理正間請求返還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00,000元(計算式:1,866,000元+534,000元=2,40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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