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8號
原 告 阮宥霓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鴻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43,66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