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03號
TNDV,114,補,403,202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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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 告 林盈彬


被 告 陳堂祥
林冬榮
林三貴
蘇崇哲
蘇麗芬
洪國雄
洪聰明
洪麗珠

月珠
林桐儀
林桐州
洪千淑
林慧怡
洪鼎倫
洪聖倫
林昱佐

陳有村
陳德瑞
陳瑞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67,200元(計算
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4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附表:
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8,400 562 1/5 2,068,160元 2 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8,400 1,295 1/5 4,765,600元 3 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8,400 308 1/5 1,133,440元 合計:7,96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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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