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98號
TNDV,114,補,398,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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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8號
原 告 文化天廈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施敏慧
訴訟代理人 吳復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寶鑾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9,
007元(計算式:本金1,149,840元+起訴前利息22,209.27元+本
金268,492+本金68,466≒1,509,007,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509,0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6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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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