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91號
TNDV,114,補,391,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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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1號
原 告 吳豐榮萬承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美子廣運工程行李健廣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78,26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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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