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81號
TNDV,114,補,381,202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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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楊士民

楊士賢



被 告 林富子
莊月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40萬
元+1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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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