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3號
原 告 仝嘉揚
原 告 仝博丞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魏君汝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1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8,55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