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42號
TNDV,114,補,342,202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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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2號
原 告 呂佳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嘉宏間請求返還代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2,68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2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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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