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37號
TNDV,114,補,237,202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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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送達代收人 吳唐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榮泰楊榮春楊云寬楊世偉楊世茹間請
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於債
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楊英枝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楊林秀花之遺
產如附表所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遺產之價額,按楊英
枝所占應繼分比例(即5分之1)定之。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5,40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6,3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359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附表:金額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遺產內容 楊英枝應繼分5分之1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2,25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600元,公同共有6分之1為2,105,600元 421,12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面積61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800元公同共有6分之1為698,133元 139,627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32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0元,公同共有12分之7為2,654,167元 530,833元 4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課稅現值797,143元,公同共有12分之7 93,000元 5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課稅現值17,143元,公同共有12分之7 2,000元 6 第一銀行存款12,699元,公同共有全部 2,540元 7 農會存款115,136元,公同共有全部 23,027元 8 郵局存款266,274元,公同共有全部 53,255元 合計:1,265,402元(被代位人應繼分5分之1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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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