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04號
TNDV,114,補,204,2025040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4號
原 告 李沂真
訴訟代理人 曾韋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信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4,02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10,0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