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71號
TNDV,114,消債更,71,202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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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韋翔
代 理 人 蔡佳渝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王韋翔自民國114年4月14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
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
第151條第1項、第7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消債條例第151條第
7項但書規定,所謂「履行有困難」即是以債務人之收入,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仍不
足以清償協商條件所定之數額,且該條但書規定並未附加「
不可預見」之要件,亦即該事由並不以債務人「不可預見」
為必要。該項但書規定情形,僅須於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
請為裁判時存在即可,不以協商成立後始發生者為限,並與
債務人於協商時能否預見無關。債務人於協商時縱未詳加思
考、正確判斷,或可預見將來履行可能有重大困難而仍冒然
簽約成立協商,亦不能據此即認其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係可歸
責於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8項準用第7項但書規定
之結果,亦無不同(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
組民國98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22、24、26號意見可供
參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
業活動,且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155萬8,487
元,為清理債務,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星展(台灣)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展銀行)為債務前置協商,並同意
自111年2月10日起為首期繳款日,每月以6,050元,共分180
期,年利率8%之清償條件達成協商,惟聲請人因尚須償還積
欠資產公司之債務及學貸,且負擔自身生活必要費用後,於
繳納35期後即毀諾。又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
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或宣告破產,亦無依消債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
。為此,爰依消債條例規定聲請准依更生程序清理債務等語

三、本件為聲請人毀諾後復提起之更生聲請,依前開規定,本院
應先審酌聲請人毀諾,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之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困難」之情形;如有,再綜
合聲請人之債務總額、全部收支、財產狀況等一切情狀,評
估是否不能維持最基本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
清償之虞之情狀。就此等爭點,分述如下:
 ㈠聲請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⒈聲請人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星展銀行為債務前置協商,並
同意自111年2月10日起為首期繳款日,每月以6,050元,共
分180期,年利率8%之清償條件達成協商,聲請人依約繳納3
4期後,自114年1月起即未依約繳納而毀諾,於114年1月毀
諾當時,聲請人任職於動力主義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銷售員
一職,每月薪資為2萬8,800元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勞保災保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
保債權)、星展銀行114年3月12日民事陳報狀、聲請人114
年3月14日民事陳報狀等附卷可佐(調卷第45至47、53至54
頁、消債更卷第155至159、168頁)。
 ⒉綜上,聲請人毀諾時薪資收入雖有2萬8,800元,惟尚須負擔
自身生活必要費用1萬7,076元,及聲請人積欠廿一世紀數位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創鉅有限合夥、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
公司、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
司債務之每月清償金額合計3萬4,109元(消債更卷第12頁)
,已不足以支付每月6,050元之還款方案,堪認聲請人毀諾
確實是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還款顯有重大困難。
 ㈡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⒈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小規模營業,現積
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
,聲請人已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星展銀行為前置協商,協商
成立後毀諾,嗣並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星展銀行
為債務調解,惟調解不成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金融機
構債權人清冊、債權人清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上開星展銀行114年3月12日民事陳報狀等件
為憑(調卷第29至34頁、消債更卷第35至37、41、171至195
頁),是聲請人主張其所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
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並曾踐行協商程序而嗣後毀諾
,且經聲請債務調解,調解不成立等事實,應堪認定。
 ⒉聲請人現積欠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萬866元、樂天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萬961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4萬7,201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萬943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萬1,231元、二十一世紀
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萬5,576元、創鉅有限合夥27萬2,8
71元、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30萬7,646元、東元資融
股份有限公司1萬5,180元、星展銀行27萬7,736元、台灣樂
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4萬2,819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2萬8,297元、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萬2,9
70元(消債更卷第99至147、151至165、235至246頁),而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未遵期陳報債權,依聲請人所
提債權人清冊,聲請人積欠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萬1
0元(消債更卷第36頁),是聲請人債務總額至少有145萬4,
307元。
 ⒊聲請人現任職於動力主義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門市正職人員
一職,每月薪資收入為2萬8,800元,有聲請人所提收入切結
書、在職證明書在卷可憑(調卷第43頁、消債更卷第233頁
),而聲請人現並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或社福補助、津貼,
亦有本院函查之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4年3月4日函、臺南市
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3月4日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3
月10日函在卷可佐(消債更卷第93、97、149至150頁),是
聲請人每月收入為2萬8,800元,應堪認定,並以此金額作為
償債能力之計算基礎。又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
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最近1年
臺南市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5,515元,以1.2倍
計算應為1萬8,618元,而聲請人主張之每月最低生活費即以
此計算(消債更卷第34頁),且聲請人陳報並無依法應受其
扶養之人(消債更卷第253頁),是聲請人每月必要費用即
為1萬8,618元。
 ⒋綜上,聲請人每月收入2萬8,800元,扣除每月必要費用1萬8,
618元後,雖尚餘1萬182元,然聲請人之債務總額至少有145
萬4,307元,如以每月1萬182元清償債務,仍須143期(計算
式:1,454,307元10,182元≒143期,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
)即11年又11個月始可清償完畢。此外,聲請人積欠樂天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創鉅有限合夥、裕富數
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星展銀行、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
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本金債務每年所產
生之利息高達13萬3,0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即每月約增
加1萬1,085元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已逾聲請人每月
可用以清償債務金額,此尚未包含聲請人其他債務未來可能
產生之利息,如聲請人每月可用以清償債務之金額,已不足
用以清償利息債務,將使本金繼續不斷產生利息,債權總金
額不斷增加,聲請人將永無清償債務完畢之日,堪認聲請人
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故本件聲請人
聲請更生,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僅係一般消費者,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
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在1,200萬元以下,並曾與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星展銀行為債務清償方案之協商,雖達成協商,
惟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而毀諾,嗣並向本院聲請與最
大債權金融機構星展銀行為債務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且未
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無依消債條例或破
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之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消
債事件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憑(消債更卷第49、51至53頁),
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
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 
五、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
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
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
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既准予更生,爰依
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4年4月14日下午5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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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動力主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